行业资讯Industry Information
从“重注册”到“重使用”——新商标法对后续商标注册的深远影响
发布时间:2026/07/03 阅读次数:48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该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的第五次修改,更是首次从“修正”升级为“修订”,实现了从局部调整到系统重塑的跨越。修订草案共9章84条,在现行法8章73条基础上新增“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此次修法直面商标领域长期存在的囤积倒卖、恶意抢注、“重注册、轻使用”等顽疾,其制度变革将对后续商标注册产生全方位、深层次的影响。

一、立法导向的根本转向

此次修订最深刻的变革在于立法理念的转型。新法扭转了过往“重注册、强行政管理”的单一思路,确立了“重使用、强专用权保护”的全新治理内核。从1982年商标法出台到后续历次修正,立法目的始终把“加强商标管理”放在最前端;本次修订直接将“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写入立法目的首位,全部条文设计围绕专用权保护展开,同时通篇强化商标使用的核心地位,改变了过去片面追求商标注册数量的导向。

这一转向意味着,商标注册不再仅仅是“取得权利证书”的形式程序,而是必须建立在真实使用意图和实际使用基础之上的实质性制度安排。对后续商标注册而言,“注册即拥有”的粗放逻辑将被“使用才受保护”的精细规则所取代。

二、恶意注册与商标囤积的源头

治理截至2025年底,我国国内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达4987.7万件。庞大的注册量背后,囤积倒卖、抢注知名品牌等乱象长期积压。新法对此构建了事前拦截、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的全链条治理机制。

事前拦截方面,新商标法第十九条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从源头拦截囤标申请。这一规定将现行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修改为更为客观的审查标准,使“使用目的”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匹配度成为审查核心。

事中监管方面,新法赋予商标主管机关依职权主动撤销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闲置商标的权限。此前,“撤三”制度完全依赖第三方主动申请,监管模式被动,大量“僵尸商标”长期占用公共资源。新法打破了这一被动局面,商标局可以主动清理闲置商标,这将显著提升商标资源的利用效率。

事后惩戒方面,新法第五十四条增设行政处罚内容,明确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新法明确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将法律后果从“不准注册”升级为行政处罚。

对后续商标注册而言,这意味着“防御性注册”与“恶意囤积”的边界需要重新审视。正如有委员在审议中指出,“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限制范围过宽,可能导致知名品牌无法在其他类别进行防御性保护,这一矛盾有待后续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

三、可注册商标客体的时代拓展

新法第十四条将“动态标志”正式纳入可注册商标要素范围,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动态标志的引入回应了互联网、短视频等新媒体时代的需求。运动员的标志性庆祝动作、手机的开机动画、应用程序的加载特效等,都将获得明确的法律保护路径。这一修订也与《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等国际规则有效衔接。

然而,动态标志由多帧动态画面组成,在注册审查中对显著性和独特性的判断趋于复杂;其以电子数据形态存在,对使用证据的固定、保存与举证也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后续商标注册中,企业在布局新型商标时不能只看流量价值,必须兼顾合规性与证据管理。四、授权确权程序的效率优化

新法在程序层面进行了多项优化,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周期与效率。

异议期缩短:商标异议期由现行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对异议申请人而言,决策及举证时间窗口收紧,需要在更短时间内完成是否提交异议的判断以及证据的固定与提交。这意味着商标注册的预期周期将进一步缩短,但也对权利人的监测和维权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止审查明确化:新法明确,在异议、驳回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中,若“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审查机关“一般应当”中止审理,而非此前的“可以”中止。这一调整为权利人提供了更明确的程序保障。

依职权撤销:如前所述,商标局可主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这将在客观上加速商标资源的流转,为真正有使用需求的市场主体释放注册空间。

五、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

新法第二十条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扩大至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2025年修订草案删除了驰名商标“已在中国注册”的限定,标志着保护理念从“注册本位”向“使用本位”的深化。

这一变化对后续商标注册的影响深远:一方面,未注册但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获得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初创品牌的早期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避免因未及时注册而遭遇恶意抢注;另一方面,商标申请人在注册前必须更加审慎地进行在先权利检索,任何可能与他人驰名商标构成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注册申请,都将面临更大的驳回风险。

六、对企业商标布局的战略启示

新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过渡期,重新审视和调整商标布局策略。

从“数量优先”转向“质量优先” 。新法强化使用义务、严惩恶意注册的导向明确,企业应回归商标作为识别来源工具的本质功能,将注册资源集中于实际使用或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上。

防御性注册需更加审慎。大规模、全类别的防御性注册在新法下面临被认定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风险,企业应在防御范围与合规风险之间寻找平衡点,可考虑通过监测、异议等程序性手段替代部分防御性注册。

新型商标布局须兼顾合规。动态标志等新型商标虽获得法律认可,但其审查标准、使用证据规则尚待细化,企业在布局时应预留充分的合规空间。

建立常态化商标使用证据管理体系。随着“撤三”制度从被动申请走向主动清理,商标使用证据的日常化管理将成为维持商标有效性的基本功。

此次商标法修订不是小修小补,而是对商标保护体系的系统性重构。从“重注册”到“重使用”的立法转向,从源头拦截恶意注册到优化授权确权程序,从拓宽注册客体到强化驰名商标保护,每一项变革都在重塑商标注册的游戏规则。对市场主体而言,理解并适应这些变化,不仅是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更是把握品牌战略主动权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