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机食品是指产地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基本条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中不使用转基因技术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品,经合法的认证机构认证获得有机证书的食用产品。
一、认证申请条件
(一)人员要求
1.有机生产领导小组: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有机生产领导小组,吸收生产、加工、储运、贸易等相关环节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2.指定有机食品生产、加工负责人有机食品生产、加工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有机产品》(GB/T 19630.1-19630.4)的要求,具备丰富的农业生产和/或加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过程。
3.任命内部检查员。
(二)生产基地要求
1.生产单元范围:有机生产单元的边界应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应明确,并且已按照GB/T 19630.4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有机生产管理体系。
2.产地环境要求: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 15618中的二级标准;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 5084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中二级标准和GB 9137的规定。
3.缓冲带:应对有机生产区域受到邻近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则应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防止有机生产地块受到污染。缓冲带上种植的植物不能认证为有机产品。
(三)生产过程要求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有机产品》(GB/T 19630.1-19630.4)对于生产、初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等环节以及对种子种苗、土肥管理、病虫害防治、污染控制的要求。
(四)质量管理体系
1.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内容包括: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简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经营方针和目标,管理组织机构图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有机生产、加工、经营实施计划,内部检查,跟踪审查,记录管理,客户申、投诉的处理。
2.制定生产操作规程内容包括:作物栽培、野生采集、畜禽、蜜蜂、水产养殖等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操作规程,禁止有机产品与转换期产品及非有机产品相互混合,以及防止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过程中受禁用物质污染的规程,作物收获规程及收获后运输、加工、储藏等各道工序的管理规程,畜禽、水产等产品的屠宰、捕捞、加工、运输及储藏等管理规程,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员工福利和劳动保护规程。
3.生产过程记录内容包括:
a土地、作物种植和畜禽、蜜蜂、水产养殖历史记录及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质的日期及使用量;
b种子、种苗、种畜禽等繁殖材料的种类、来源、数量等信息;
c施用堆肥的原材料来源、比例、类型、堆制方法和使用量;
d控制病、虫、草害而施用的物质的名称、成分、来源、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e对畜禽养殖场(及养蜂场)要有完整的存栏登记表。其中包括所有进入该单元动物的详细信息(品种、产地、数量、进入日期等),还应提供所有的出栏畜禽的详细资料,年龄、屠宰时的质量、标识及目的地等;畜禽养殖场(及养蜂场)要记录所有兽药的使用情况,包括:购入日期和供货商;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采购数量;被治疗动物的识别方法;治疗数目、诊断内容和用药剂量;治疗起始日期和管理方法;销售动物或其产品最早日期;
f畜禽养殖场要登记所有饮料的详情,包括种类、成分和其来源等;
g加工记录,包括原料购买、加工过程、包装、标识、储藏、运输记录;
h加工厂有害生物防治记录和加工、贮存、运输设施清洁记录;
i原料和产品的出入库记录,所有购货发票和销售发票;
j标签及批次号的管理。
(五)追溯体系
有机食品的可追踪是指对从最终产品到原材料以及从原料到产品的整个过程,根据生产日期、生产及加工记录、原料到货记录、仓库保管记录、出货记录等各种记录和票据必须是可以追踪调查的。
二、产品认证程序
(一)申请
1.认证委托人及申请认证产品应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规定。
2.认证委托人应至少在产品收获、屠宰或捕捞前3个月提交相关认证材料。
3.认证委托人应按要求提交《有机产品认证申请书》、《有机产品认证调查表》以及《有机产品认证文件资料清单》要求的文件,提出正式申请。
(二)受理
1.在收到完整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材料后,五洲恒通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合同评审,并完成《有机产品认证合同评审报告》。
2.对于通过合同评审的认证委托人,有机认证部门依据《有机产品认证收费管理细则》,核算认证费用和检查时间,经分管副主任审批后寄发《受理通知书》及《有机产品认证合同》。
3.合同评审不合格的,有机认证部门发出《不受理通知书》,通知认证委托人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4.认证委托人确认《受理通知书》后,与有机签订《有机产品认证合同》,并缴纳认证费用。
(三)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策划
a 根据认证委托人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有机认证部门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
b 有机认证部门向认证委托人发出《检查通知书》,通知其检查时间及检查组人员组成。
c 有机认证部门向检查组发出《检查员委派书》,委派其进行现场检查。
(四)综合审核
1.收到检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有机认证部门完成对申报材料及《检查报告》的综合审核,并填写《综合申核报告》。
2.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材料的,有机认证部门发出《综合审核意见通知书》。认证委托人应在《综合审核意见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补充材料,逾期视为放弃认证,有机认证部门下发《认证流程终止通知书》,终止此次认证流程。
3.所有材料补充完备后,有机认证部门作出初步认证结论,经分管副主任审批后提交颁证委员会审议。
(五)认证决定
1.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评审会议,客观公正地做出认证决定。
2.对于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材料的,颁证部根据颁证委员会的意见下发《颁证评审意见通知书》。
3.所有材料完善后,颁证部根据认证决定向认证委托人下发《颁证决定》或《拒绝颁证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