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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如何才能不驳回!
发布时间:2025/10/25 阅读次数:44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被驳回是一件令人十分头疼的事。商标一旦被驳回,费了钱,也耽误了时间。记住以下三条,会少走不少弯路。

一、掌握商标核准注册的标准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一个商标要想被核准注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素:

具有显著性(积极条件)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消极条件)。

在此我们先对第一个要件做一个解释,第二个条件在下一节详细解读。

《商标法》第九条提到了一个重要的关键词“显著性”。

我们可以理解为“可区分性”或“识别性”,是指商标本身能够将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根据“显著性”的“强弱性”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固有显著性:

商标本身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无关,天生就具有很强的区分能力。这是最理想的商标。

大致有如下几类:

臆造性商标:凭空创造的词汇,本身无含义。

例如:“Kodak”(柯达)用于胶卷;“Xiaomi”(小米)用于手机;“蓝月亮”用于洗化用品。

任意性商标:一个现成的词汇,但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毫无关联。

例如,“Apple”(苹果)用于电脑和手机;“骆驼”用于香烟;“土豆”用于视频制作、播放。

暗示性商标:词汇“暗示”了商品的特点或质量,但没有直接描述。

例如,“Microsoft”(微软)用于软件(暗示微型计算机软件);“飘柔”(暗示头发柔顺);“舒肤佳”(暗示舒适肌肤)

2、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有些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但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大众心中已经能够与特定的商品来源建立联系,从而获得了“第二含义”。

例如:“两面针”牙膏(中药名称,本是原料);“六个核桃”饮料(描述了主要成分);

本来‘六个核桃’直接描述了主要原料,本身缺乏显著性,它能够注册成功,正是基于长期使用和宣传而获得了‘第二含义’。

注意:此类型商标在注册申请中,最好同时提供附证材料)

3、缺乏显著性的: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例如,不能用“手机”作为手机的商标;不能用“苹果”作为新鲜水果的商标。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例如,用“美味”用于食品;“快速”用于快递服务;“皮夹克”用于服装类产品。

过于“单调的”的常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

例如,过于简单的线条、几何图形,单一的颜色(除非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普通的广告语等。

二、牢记商标不予核准的规定

这些规定必须熟知与牢记,尤其是“红线”,决不能碰。

为方便您阅读,我用关键字和短语来说明。

1.绝对禁止注册情形(《商标法》第十条)

与国家的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包括外国的)。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与名称。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例如:“回回”;“南蛮”;“藏民”等

带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的。

例如:“国酒”用于非茅台酒;“零添加”用于食品调味品;“特效”用于药品。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范围很广。

这也是一个在判断商标注册概率的时候,一个十分考验“技术性”的条款。

例如:词汇的首字带“国”字的;注册商标图形与国徽近似的。这些都不可以。

再比如:以前被驳回的“MLGB”“叫只鸭子”等。

这些均因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被禁止。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这一条要注意到一些不知名的县,一些城市的区划名称(县以上级别的),不注意的话会踩坑。

例如:被驳回的“渝中王”商标,理由是“渝中”是重庆的一个区(行政正厅级)。

以上为“硬性”禁止条款,商标取名时,上述情形,不要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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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禁止注册情形

这些情况下的商标,原则上不能注册,但如果 获得了相关方的同意或授权,或者在先权利人没有提出异议,则有可能获准注册。

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这一条出现问题,一般是在初审通过后的公示期阶段,他人有可能提出异议。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法》第三十条)。

这是最常见的驳回理由,在商标被驳回的数据中,占比高达87%(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历年商标评审文书统计)。

这提示我们,在商标提交注册之前,进行查询、比对,近似判断尤为重要。建议委托专业机构操作。

侵犯他人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

即使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也不允许复制、模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

例如大家熟知的“海尔”“腾讯”“茅台”等,这些就不要去碰了。

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

例如:知名演员、运动员;“大众”、“汇丰”等知名企业的名称,即使人家还没有去注册商标,也不要去考虑了。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这一条主要体现在,商标有45类别,即使人家在有些类别没有去注册,也不要考虑是否去“捡漏儿”了。

三、避免掉进那些看不见的坑

前面介绍了商标核准的标准和不予核准的规定,这些都是明文规定,大家都能看得见的。

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一些情况是无法预见,或者没想到的。

1、某些不良代理机构缺乏责任心

例如:某些代理机构为赚代理费,他们经过查询明明知道,你提交的这个商标名称是有很大的注册风险的,而故意隐瞒,导致你轻信去委托注册,结果可想而知。

2、在选择商标名称时的经验不足

例如:发生在我身上的一件事。一个商标名称“苏瑞德”,经过查询比对,注册概率很高,然后提交注册,这件商标最终被驳回了,商标局下发的驳回文件的理由竟然是:

“苏瑞德”是解放战争时期一位烈士的名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适用法律为前述※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实属我自己考虑不周,经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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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想“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

目前,商标审查越来越严格,希望放弃一切侥幸心理。

最后提醒大家一下,也算是部分的“避坑指南”吧。

事先了解一下关于商标注册的法律法规

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商标创意取名并同时进行查询、比对、核实,争取先拿到一个“很高的注册概率”

委托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代理机构代为提交注册申请。

专业的代理机构不仅能提前规避风险,还能在遇到驳回或异议时,通过专业的“驳回复审”或“异议答辩”程序,为商标争取“重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