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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社交网站“Facebook”的商标被无效
发布时间:2020/05/09 阅读次数:1247

中国商标局发布了有关于Facebook的商标被无效宣告,菲丝博克公司该何去何从?

中国“FACEBOOK”商标十年历程

在商标网查询引证的第5359959号“FACEBOOK”商标,详情如下:



该商标自2006年5月19日申请以来,到注册公告日期2017年10月14日期间经历了足足有十一年之久。

2006年5月19日,第5359959号商标由申请人(苏开明)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

2009年6月6日,第5359959号商标初审公告。

2009年9月4日,被申请人(菲丝博克公司)以引证商标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为由,对申请人引证商标提出过异议申请。

2011年9月21日,第33963号《“FACEBOOK”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认为:被申请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被申请人不服,提起异议复审。

2013年9月17日,第72445号《关于第5359959号“FACEBOOK”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服第72445号裁定,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分别作出判决,第2447号判决认为:被申请人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不服第2447号判决、第766号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分别作出(2017)京行终1315、1314号行政判决书,分别维持了第2447号判决、第766号判决。

2017年9月5日,原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72445号重审第1205号《关于第5359959号“FACEBOOK”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为:申请人引证商标未违反上述各条款,予以核准注册。

2017年10月14日,苏开明申请的第5359959号商标被核准注册并公告。

“FACEBOOK脸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第6389503号“FACEBOO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之可能性。

第14108731号“FACEBOOK脸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争议商标“FACEBOOK脸谱”为中外文商标,引证商标“FACEBOOK”为外文商标。争议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成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外文部分相同,近似程度较高,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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