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看一个商标争议的案件
第52781707号“兰鹭LANL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信息来源:商标局
异议人:利尔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翁丽华
异议人利尔生公司对被异议人翁丽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2781707号“兰鹭LANL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鹭LANLU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94121号“图形”商标、第10445681号、第24593344号“牛栏牌COW&GATE及图”商标、第17360330号“牛栏乐儿COW&GAT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豆奶;牛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心形图形”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所称的“心形图形”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异议人提供的“心形图形”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心形图形”系列商标注册证明材料扫描件、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子商务平台异议人店铺网页信息及部分销售网页、部分产品图片扫描件等证据表明,异议人对该“心形图形”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且已为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781707号“兰鹭LANL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版权对于商标来说,可以更进一步的保证商标权力的完整性。
所以建议申请人注册商标时,能及时的登记下版权保护,规避后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