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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这些知识产权新规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2022/12/02 阅读次数:1014

2022年即将迎来最后一个月,12月起这一批新规、新政将陆续施行,其中包括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商标书式调整启用,以及各地颁发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版权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等。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指出,持续加强商标代理行业治理和监督管理,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守法依规经营,推动商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通过完善办理备案程序,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空占行业资源的代理机构予以清理,推动形成行业良性发展格局。同时,为便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规定对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行为,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代理机构基本事项的公示,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全文链接:
2022年12月1日施行《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发布

官宣!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提供: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职称、法律资格证书等,《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商标书式调整

自2022年12月1日启用

为规范商标申请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推进商标信用管理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相关商标书式作出调整,自2022年12月1日启用,旧版书式将同时停止使用。
全文链接:
国知局:12月1日起,启用新的商标书式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2年10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创新驱动秦创原奖不分等级,分为创新驱动秦创原杰出贡献奖、创新驱动秦创原贡献奖2个类别。
全文链接:
2022年12月1日期施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今年以来,山西深入推进反垄断执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等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持续发挥重要作用。

全文链接: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流程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自2019年实施以来,引导深圳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推动深圳入选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提升了“深圳质量”内涵。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政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修订后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共四章,分别为总则,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组织与监督管理,附则。全文共有四十八条,资助和奖励项目由24个增至29个。


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后,在取得证书时所在的企业或机构已连续服务5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工作人员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全文链接: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奖励5万;知识产权师3万,高级5万!每年奖励总额1500万元

珠海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

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为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该办法并予印发。该办法分6部分共25条,对失信行为与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管理措施、信用修复;守信激励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原文链接: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ztfl/scaqjg/content/post_3452100.html
2022.12.1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为权利人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2022年6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其中提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2022年7月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对多缴、错缴、重缴且未满三年的印花税,请相关权利人于2022年12月1日(含)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12月1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为权利人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2.12.1起施行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云南,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全文链接: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分新规也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原文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9/faadac81d2e94aa0bd7574efc9862cd0.shtml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 二是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
  • 三是明确处方药网络销售管理。
  • 四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此外,该办法还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依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22-09/02/content_5708057.htm

《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电子证明

自2022年12月1日起启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
原文链接: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21031151351187.html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指出,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1/29/content_5729399.htm

此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到2020年12月31日禁止生产,到2022年12月31日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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