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即将迎来最后一个月,12月起这一批新规、新政将陆续施行,其中包括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商标书式调整启用,以及各地颁发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版权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等。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指出,持续加强商标代理行业治理和监督管理,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守法依规经营,推动商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通过完善办理备案程序,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空占行业资源的代理机构予以清理,推动形成行业良性发展格局。同时,为便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规定对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行为,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代理机构基本事项的公示,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官宣!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需提供: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职称、法律资格证书等,《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自2022年12月1日启用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2年10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今年以来,山西深入推进反垄断执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反不正当竞争监管、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等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持续发挥重要作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流程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自2019年实施以来,引导深圳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推动深圳入选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提升了“深圳质量”内涵。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政策,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修订后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共四章,分别为总则,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组织与监督管理,附则。全文共有四十八条,资助和奖励项目由24个增至29个。
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后,在取得证书时所在的企业或机构已连续服务5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工作人员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珠海市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
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2.12.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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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
二是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 -
三是明确处方药网络销售管理。 -
四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电子证明
自2022年12月1日起启用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指出,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1/29/content_5729399.htm
此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到2020年12月31日禁止生产,到2022年12月31日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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