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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寿县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1 阅读次数:1110

关于印发《寿县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寿县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寿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318

寿县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国家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设立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奖补专项资金,每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经营主体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补内容

第四条 支持农业标准化建设。

1.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示范园区或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实施主体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示范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新认定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新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最高不高于10万元。对当年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有机食品再认证的,在保持原认证数的前提下,每个产品分别补助0.5万元、1.5万元、1万元,单个主体最高不高于8万元。(同类产品同时获得多个认定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7.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县级以上政府和农业部门组织的省内外农产品展销活动,省内、省外每次分别补助参展费用0.5万元、1万元。

第五条 支持农业规模化建设。

1.支持水稻、小麦规模化生产。①对秋种工作奖罚实行“一事一议”;流转土地100亩以上开展水稻、小麦、油菜轮作或稻渔生产的,每年给予补贴;③实行机械化插秧的,给予补贴;④实行订单生产的,给予补贴;⑤实行自走式植保机、无人机植保的,给予补贴。具体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制定。

2.支持稻渔综合种养。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集中连片达到300亩以上的(养殖水面不大于耕地面积的10%),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

3.支持设施蔬菜、瓜果、花卉等生产。新建跨度8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花卉等生产、集中连片棚面积3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000元;棚面积5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补助4000元。对新建连栋大棚(沿高达3米以上)、日光温室(墙体高度2.8米以上),棚(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批准经营主体上报建设方案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按一次性50/平方米标准补助。

4.支持一村一品发展。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园区和重大项目建设

1.年支持安徽瓦埠湖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500万元、迎河现代农业示范园区200万元,专款专用。

2.支持恒大高科农业基地建设、重大农业招商引资及重大高科技农业等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支持农业融合化建设。

1.支持农业与信息化的融合。对物联网平台建设和物联网技术应用给予奖补,按批准的经营主体上报建设方案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给予设备投资30%奖补。

2.支持农业与人才建设的融合。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农民企业家队伍、农村工匠、新型职业农民。鼓励生产规模较大的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专家工作站,聘请农业技术专家开展技术指导,择优扶持50家,每位专家服务工作站不超过3家。专家应有副高以上职称,年服务4次以上(有服务现场及时间照片),给予服务费用的50%补贴(以银行转账回单为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

3.支持农业与三产的融合。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园区(农庄、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单个的农业景点建设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另行研究决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各种认定以文件和证书为准。申报时间以文件通知为准。其它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认定:

1.申报。主体或个人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同意,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

2.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验收。

3.公示。验收合格的的奖补项目,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兑现。公示无异议后,经县促进乡村产业振兴领导组研究批准后,从乡村产业振兴奖补专项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处理并追回资金,列为失信人员。验收单位或验收人员弄虚作假、帮助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成立促进乡村产业振兴领导组,负责本办法实施等工作。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人大、县政协联系领导任正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在奖补资金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财政资金投入项目;本办法与县已经出台的其他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寿政办秘〔2017107号)同时废止。


中共寿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3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