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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
发布时间:2020/11/23 阅读次数:1219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不仅可以获得国家的扶持,还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越来越多,国家对审查机制也会越来越严格。从2020年开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将进一步从严把控,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最新标准1.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不予计分,知识产权获得要有延续性,如企业所有知识产权获证的时间都是同一时间段,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不被认可或分数极低。2.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现场考察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演示操,所演示的功能需与系统提交的软著申请表中描述的功能一致。演示人员必须是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对软件的源码进行修改,及功能确认。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4.企业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知识产权证明。5.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17-2019年,申报当年签订的不予计分,且需提供产学研合作的记录证明(如项目支出的发票及凭证等)。6.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整体的逻辑性要求越来越严格:专家评审、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资料中是否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7.成果转化、组织管理水平部分考核越趋严格:2019年高企网络评审结果显示,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只是简单提供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发机构,都不能获取专家的认可,或评分较低。二、2021年高新企业如何规划?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双标。知识产权是高企申报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认定评审的主要得分项。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转让、授让)方面的工作需要本年度完成。Ⅰ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Ⅱ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2.科技人员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10%①科技人员名单,尽量统计所有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指标不要刚好过线;②科技人员必须入职缴社保或个税183天以上;③科技人员专业与学历,理工类,允许少量非理工科相关专业的,但工作时间、工作经验和相关职称可佐证;④研发组织架构完善合理,所设置岗位、职务清楚得当、安排合理;⑤研发项目RD表中、项目立项报告和结题报告中的参与人员一致,任务分工一致。3.研发费用收入在5000万以下的,占比5%以上;5000万-2亿之间的,占比4%以上;2亿以上的,占比3%。①研发项目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创造性(项目鉴定、科技计划政府立项、产学研合作、相关知识产权申请等);②研发费用结构合理,对于不同技术领域的研发活动结构明细特征各有不同;③研发辅助账或专账规范合理,在年度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中进行披露,所披露数据保持一致。4.高新技术产品收入①高新产品名称、合同发票规范,检测报告与产品说明要体现所定的高新技术产品;②高新技术产品(PS表)论述跟技术领域的相关性贴切,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指标、竞争优势以及知识产权支撑突出,提升高新技术产品价值;③高新产品的佐证资料,除合同、发票建议提供第三方的产品认定、检测报告等来佐证。5.科技成果转化①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②科技成果转化的计算是按照一个成果对应一个转化,要想获得高分必须产生15个不同的科技成果,尽量多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等;每个成果确认转化为不同的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检测、查新、试用等证明。6.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研发组织管理水平部分今年提出了很多异议,审查较往年更加严格,核实意见表中也增加了企业是否有实际岗位运行的考察,建议企业不可格式模版化简单处理。具体建议如下:①建议企业不断健全研发组织管理体系,特别是项目立项、项目中期目标管理、项目结项、项目成果管理,规范研发投入核算制度,做好研发项目记录管理,包括项目立项报告、中期试验过程文件、测试报告、结题报告等过程文件;②建立符合企业情况的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完善人员培训引进和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人员研发与成果转化热情;③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有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加强研发机构软硬件建设,积极探索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活动。7.成长性评价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计算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净资产增长率,得出相应分值。对于成长性低于5分的企业,打分风险比较大,专家评审时也提出了成长性弱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销售收入成长性不好的情况,更要完善其他三方面材料。8.领域选择①2016年国家四部委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了较大调整,很多企业自身技术很好,但在领域的选择上出现偏差,导致申报结果不理想。建议企业在准备认定材料过程中结合自身研究开发项目、产品、专利技术等来选择对应的领域,做到研发项目、产品、专利、领域的四点统一;②另外,研发项目既要结合企业实际体现行业的先进性,在技术材料的编制过程中也要注意与领域的契合。往年专家评审时都会否定一部分企业的低水平研发项目或编造的不切实际的前沿高端项目,与之对应的研发费用、成果转化也被剔除,危及申报结果。三、高新技术企业评分细则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如下:1.知识产权(30分)

Ⅰ类: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Ⅱ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形式:自行投资、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依据: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证明材料要全面、多样、专业、清晰。3.研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4.企业成长性(≤20分)

2020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将会升高,审查机制也会越发严格。在此提醒各企业:要确保申报成功率,必须提前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划,前期准备越充分,找对服务机构,申报成功率越高哦。

难点解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0年高企认定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在准备申报材料中企业容易遇到哪些困难呢?今天,科技君将从知识产权、领域选择、科技人员、研发费用与高新收入等方面为大家汇总梳理。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仅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必要件之一,同时在创新能力打分中占30分,所以知识产权情况与申报成功率息息相关。与知识产权的几点建议及注意事项如下:01.评分指标在对企业进行创新能力评价时,需对知识产权的技术先进程度、技术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获得方式进行打分,根据打分标准,Ⅰ类知识产权打分远高于Ⅱ类知识产权。建议企业首选申报Ⅰ类知识产权,如果没有Ⅰ类知识产权且科技成果转化、成长性较差的,建议申报多项Ⅱ类知识产权。02.准备时间近年专利审核时间较以往延长且有不通过情况,建议企业申报高企前要做好时间规划,尽早申报以防申报时专利未授权。即使申请专利在申报当年拿不到授权,在下年认定或者后三年重新认定申报时也可用。03.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必须是企业本身。如果企业没有自有知识产权、自主申报来不及,可查找并转让核心专利。如果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授权之后更名,其知识产权也要进行变更,保持与企业名称一致。04.加分项有条件的企业可争取知识产权加分项,但是相关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才能享受加分。无论是高企申报前还是成功认定后,或企业是否为高企,知识产权无不发挥着重要而具体的作用,所以建议企业加强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同时有条件的企业可进行申报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专利奖等,提升企业的软实力。2.领域选择根据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判断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活动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符合重点支持方向。1. 2016年国家四部委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了较大调整,很多企业自身技术很好,但在领域的选择上出现偏差,导致申报结果不理想。建议企业在准备认定材料过程中结合自身研究开发项目、产品、专利技术等来选择对应的领域,做到研发项目、产品、专利、领域的四点统一。2. 另外研发项目既要结合企业实际体现行业的先进性,在技术材料的编制过程中也要注意与领域的契合。往年专家评审时都会否定一部分企业的低水平研发项目或编造的不切实际的前沿高端项目,与之对应的研发费用、成果转化也被剔除,危及申报结果。3.科研人员数量政策要求“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新的管理办法去掉了大专以上学历要求,但是从科技人员的定义来看仍需要相关技术领域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人员部分作为税务审核的重点之一,建议企业规范人员管理,将工作做到位,尤其是规模大的企业,不可儿戏。4.研发费用与高新收入的比例01.比例要求研发费用按销售收入规模分别满足不低于3%、4%、5%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满足不低于60%的比例。关于比例需要注意研发费用是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是占总收入的比例。部分企业,符合技术合同登记要求的,建议做技术合同登记!02.规范核算企业在高企认定申报前,除了确保研发费用比例达标外,还要规范研发费用核算。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在账内单列研发费用,核算各研发项目的明细科目费用,以此作为研发费用专项审计的依据,并留存以备税务核查。部分地市目前认可辅助账,建议企业和地方税务沟通核实确定具体要求。另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同样进行规范核算,在账内单列或者分类统计以作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依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名称应与企业日常财务记账名称一致,并与企业开具发票名称一致。如果开具发票名称是统称,建议附上销售明细单或者产品出库单加以证明。03.一致性确认关于研发费用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还要关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一致性,如: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研究费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的收入、研发费用等相关数据。5.创新能力评价高企打分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四个方面,70分以上才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0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打分主要包括技术先进程度、发挥的核心支持作用、数量、获得方式以及标准制定(加分项)五个方面,专家评审时多提出知识产权薄弱、核心性不强等问题,关于知识产权部分建议可参照上文知识产权部分。02.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主要考核企业近三年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和转化强弱。对于单纯的查新报告、区级立项项目等认可度较低,建议企业结合自身研发项目补充科技成果评价等第三方证明材料。该部分材料的准备对高企是否申报成功至关重要。03.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研发组织管理水平部分今年提出了很多异议,审查较往年更加严格,核实意见表中也增加了企业是否有实际岗位运行的考察,建议企业不可格式模版化简单处理。具体建议如下:(1)建议企业不断健全研发组织管理体系,特别是项目立项、项目中期目标管理、项目结项、项目成果管理,规范研发投入核算制度,做好研发项目记录管理,包括项目立项报告、中期试验过程文件、测试报告、结题报告等过程文件;(2)建立符合企业情况的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完善人员培训引进和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人员研发与成果转化热情;(3)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有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加强研发机构软硬件建设,积极探索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活动。04.成长性评价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计算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净资产增长率,得出相应分值。对于成长性低于5分的企业,打分风险比较大,专家评审时也提出了成长性弱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销售收入成长性不好的情况,更要完善其他三方面材料。附:相关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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